| 首页 | 二十四史全译 | 北京印花税票 | 产品展示 | 社会动态 | 关于我们 | 出版策划 | 成功案例 | 相关法规 | 交流 | 下载 | |
您现在的位置: 北京古今出版策划有限公司 >> 相关法规 >> 印花税票小帖士 >> 印花税票须保存十年 >> 正文 |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
|
|||||||
印花税票须保存十年 | |||||||
作者:北京古今公司 法规来源:中国税网 点击数:278 更新时间:2005-4-20 | |||||||
这几天,鑫荣建材有限公司档案管理员小林和会计小罗在整理合同、账簿等资料时发现,许多合同(协议)已履行完毕,但上面贴有印花税票,不知道要不要继续保存。于是,他们咨询了上门进行纳税辅导的税务人员。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88)财税第二十三条规定:“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印花税应税凭证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10年”。也就是从国税函[2004]150号文件开始执行后,印花税票须保存10年。 |
|||||||
(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北京古今出版策划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62029号 站长:古今公司 公司电话:86-10-62570342 62638590 技术支持:86-10-62638590 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或变相复制本网站全部或部分信息; 建议使用IE6.0,分辨率1024*768浏览本网站 |
||